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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林××,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乐清市××镇××号。负责人:金××。委托代理人:董××、郑××。被告:林××。被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