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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杨××,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倪××。被告: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1元,减半收取8330.50元,由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平  君审 判 员 沈  永  标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银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