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杨××,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倪××。被告: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1元,减半收取8330.50元,由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平 君审 判 员 沈 永 标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银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