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皮××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皮××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镇前××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皮××司。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皮××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以双方欲进行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乐清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792元)。审判员 林 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