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园民一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海平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平,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园民一初字第1637号原告杨海平。委托代理人陈海群,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秋,上海中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萍,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盛,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平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平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海平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一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