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与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91号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怡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海。被告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建顺。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撤回了对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09年11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凯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圣 科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 迪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