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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培荣与湖州维尼斯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荣,湖州维尼斯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王培荣。村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5811053310。被告:湖州维尼斯酒店。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金世界大厦。法定代表人:钟立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荣与被告湖州维尼斯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荣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荣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荣撤回对被告湖州维尼斯酒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培荣负担。审���员吴小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