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88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诸民二初字第402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赵××所有的牌号为浙d×××××车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3万元),现查封期限届满,原告俞××已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赵××所有的牌号为浙d×××××轿车。本院认为,原告俞××提出的徐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所有的牌号为浙d×××××车辆(保全价值为1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