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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彩琴与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彩琴,王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2-2号原告:许彩琴,镇中村村1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808282723。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惠芳,白云路21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彩琴与被告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彩琴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彩琴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彩琴撤回对被告王惠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许彩琴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