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层。法定代表人金××。被告唐山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区龙王庙。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9元,由原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琛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