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鲜勇飞与赵蜜婷、李毅锋、葛振豪、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勇飞,赵蜜婷,李毅锋,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葛振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鲜勇飞。被执行人赵蜜婷。被申请人李毅锋。被申请人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葛振豪。本院在执行鲜勇飞申请执行赵蜜婷、李毅锋、葛振豪、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蜜婷、李毅锋、葛振豪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迁移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