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小枝与王美芝、项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枝,王美芝,项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740号原告:刘小枝,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俞源乡下杨一村永盛路一弄13号。委托代理人:梅美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芝,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王宅镇项山头村229号。被告:项银武,农民,住武义县王宅镇项山头村229号原告刘小枝为与被告王美芝、项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于2009年12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枝的委托代理人梅美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美芝、项银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枝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5月27日,被告王美芝以做生意缺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利率按年息5%计,于2009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刘小枝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王美芝于2009年5月27日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王美芝于当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证明被告王美芝、项银武系夫妻的事实。被告王美芝、项银武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借条上有被告王美芝的签名,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上有武义县婚姻登记处的印章,其内容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定其真实可信,具有证明力。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枝与被告王美芝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美芝在取得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笔借款产生于被告王美芝、项银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项银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刘小枝要求被告王美芝、项银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美芝、项银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芝、项银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小枝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11日起按年息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王美芝、项银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王美芝、项银武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8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开户帐号:19×××37,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杨建华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陈武鹦附:(2009)金武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