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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0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刘飞(另案处理)进入洪庆蓝海岸网吧,因嫌网吧网管给其免费上网卡内充的钱少,便将网吧监控室电脑显示器及键盘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3200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2月9日21时许伙同刘飞(另案处理)到位于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的蓝海岸网吧上网,因嫌网管给其所持有的免费上网卡内充的钱少,与网吧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将网吧监控室内电脑显示器及键盘、机箱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3200元。案发后,刘某亲属向网吧赔偿了4000元。本案的证据有:1、蓝海岸网吧管理人员刘文龙报案及陈述证明,2008年12月9日21时许,有20几个小伙进来把正在上网的顾客清出去后,刘某进来,他问刘某,刘说不是他干的,他们便进入监控室看录相,一看是刘某的伙计,刘某就把显示器摔到地上,刘某的一个同伙用键盘砸机箱,导致设备损坏,刘某说让他手下的人以后到网吧免费上网。刘文龙还陈述,以前,刘某还带人来清过几次场。2、证人全某证言证明,当晚21时许,网吧进来三四个小伙对正上网的顾客说“下机了,清场”,之后这几个小伙就走了,又进来另三四个小伙,两人进入监控室,就听见监控室有响声,后见刘文龙、黑黑(网吧工作人员)、刘某及另外一个小伙在监控室,显示器及键盘已摔坏。以前,这些人也来清过二、三次场。刘某以前想来网吧看场子,老板没答应,他们来想要几张免费上网票。3、证人吴某甲证言与全某所证基本一致。证人赵某证言证明,这几人来想要免费上网,在监控室摔坏显示器、键盘、机箱。4、证人吴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10月24日网吧还没开业时,刘某说想到网吧上班看场子,他没有答应。此后三天刘某叫人到网吧赶走上网的人,网管罗涛还给过刘某免费上网卡。5、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灞价鉴字(2008)第1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损坏电脑价值3200元。6、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8月16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洪庆街道办事处田洪正街将刘某抓获。7、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2008年12月9日晚9时许,他与刘飞到蓝海岸网吧,他找经理刘文龙给自己的免费上网卡充值,刘给卡上充了30元,他让充50元,刘文龙未答应,他就把监控室的显示器摔到地上,刘飞拿键盘砸在主机上,后二人离开。8、王志文系网吧出资人,其证言证明刘某亲属已经赔偿其设备损失4000元,其谅解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马李阳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