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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刘德成、刘进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刘德成,刘进明,刘长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高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陈平。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成,成年。被告刘进明。被告刘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刘德成、刘进明、刘长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