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高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刘德成、刘进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刘德成,刘进明,刘长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高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陈平。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成,成年。被告刘进明。被告刘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刘德成、刘进明、刘长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