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乙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乙。上诉人王甲因与被上诉人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