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与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76号原告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玉环县清港镇盐业村。法定代表人伍亨连,董事长。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法定代表人金云斌,董事长。原告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的厂房(产权证号为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83459),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玉环鑫鹏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台州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的厂房(产权证号为玉房权证玉环字第××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