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与陆林生、刘国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陆林生,刘国珍,XX,葛春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2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369号。被告:陆林生,市秀洲区陶泾新村1幢1室。被告:刘国珍,潢川县城关镇甫国西天2-3号。被告:XX,洲区陶泾新村39幢1室。被告:葛春连,秀洲区高照街道新义村章家兜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与被告陆林生、被告刘国珍、被告XX、被告葛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新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