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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阿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哈拉.吐尔德汉与阿克塞县天润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拉·吐尔德汉,阿克塞县天润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初字第73号原告哈拉·吐尔德汉,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塞县天润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拉.吐尔德汉诉被告阿克塞县天润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拉.吐尔德汉之代理人刘治民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代理人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拉.吐尔德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拉.吐尔德汉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解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