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卫平与沈卫民、朱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466号原告朱卫平。被告沈卫民。被告朱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平诉被告沈卫民、朱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卫平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卫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朱卫平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