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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卫平与沈卫民、朱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466号原告朱卫平。被告沈卫民。被告朱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平诉被告沈卫民、朱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卫平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卫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朱卫平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