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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余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余甲,余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513号原告:蒋××。被告: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余甲。被告:余甲。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余甲、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财产保全费4285元,共计9950由蒋××负担。审 判 长  姚 杰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