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余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余甲,余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513号原告:蒋××。被告: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余甲。被告:余甲。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余甲、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财产保全费4285元,共计9950由蒋××负担。审 判 长 姚 杰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