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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旺东与杨慧、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旺东,杨慧,杨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671号原告:施旺东,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03043114,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10081332,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百丈柑桔场188号。被告:杨晓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1131319,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百丈柑桔场148号。原告施旺东与被告杨慧、杨晓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秩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旺东的委托代理人童学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慧、杨晓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施旺东起诉称,2007年11月1日,被告杨慧由被告杨晓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据。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5月1日,逾期还款按月3%计算收取违约金,导致诉讼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杨慧借款后未按约归还,仅在农历2008年年底的时候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有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08年5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未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3600元。现起诉要求:一、被告杨慧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月2%,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月24日按本金160000计算,200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60000元计算,违约金计至起诉之日为38500元),被告杨晓波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杨慧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600元,被告杨晓波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慧、杨晓波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杨慧、杨晓波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杨慧由被告杨晓波担保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约定在2008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逾期还款按月3%加收违约金,导致诉讼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事实。证据3、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代理费36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杨慧、杨晓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1月1日,被告杨慧由被告杨晓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施旺东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5月1日,逾期还款按月3%计算收取违约金,导致诉讼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杨慧借款后未按约归还,仅在2009年1月24日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08年5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未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6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慧由被告杨晓波担保向原告施旺东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杨慧借款后应按约定归还借款,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杨晓波为上述借款、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借据约定逾期还款按月3%计收违约金,原告起诉要求按月2%计算,应予准许。原告诉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旺东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同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09年1月24日止按本金160000元计算,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本金60000元计算),被告杨晓波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杨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旺东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600元,被告杨晓波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6元,依法减半收取1198元,由被告杨慧负担,被告杨晓波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卢瑾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