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273号原告:邵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