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怡云与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潘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云,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潘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16号原告:王怡云,路桥区蓬街镇花园里村1区18号。委托代理人:陈正观,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沈岙村。法定代表人:潘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剑英,大溪镇沈岙村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云与被告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潘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王怡云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