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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怡云与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潘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云,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潘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16号原告:王怡云,路桥区蓬街镇花园里村1区18号。委托代理人:陈正观,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沈岙村。法定代表人:潘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剑英,大溪镇沈岙村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云与被告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潘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王怡云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