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志水与绍兴县漓渚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水,绍兴县漓渚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121号原告张志水。委托代理人严洪祥、董樑。被告绍兴县漓渚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水诉被告绍兴县漓渚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水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水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