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水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村××北。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童××。被告:禹州市××××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中锋公司院。法定代表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水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吕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