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叶平与姚仁囡、姚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平,姚仁囡,姚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33号原告:周叶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东白湖镇凤凰山村9号。委托代理人:张恒、徐小平,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仁囡,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姚公埠上村安家行头477号。被告:姚海江,诸暨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叶平与被告姚仁囡、姚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依法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周叶平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