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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叶平与姚仁囡、姚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平,姚仁囡,姚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33号原告:周叶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东白湖镇凤凰山村9号。委托代理人:张恒、徐小平,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仁囡,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姚公埠上村安家行头477号。被告:姚海江,诸暨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叶平与被告姚仁囡、姚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依法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周叶平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