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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246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鲍××。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