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宏才与徐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宏才,徐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韩宏才,系东风汽车公司车桥厂职工。被申请人徐岳。申请人韩宏才要求被申请人徐岳偿付修车款及费用20000元,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岳价值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