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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茅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宏才与徐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宏才,徐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韩宏才,系东风汽车公司车桥厂职工。被申请人徐岳。申请人韩宏才要求被申请人徐岳偿付修车款及费用20000元,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岳价值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