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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与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朱××。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