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与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朱××。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