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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民初字第40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满利与杭州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满利,杭州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4074号原告方满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子玉。被告杭州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显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满利与被告杭州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满利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满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满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满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