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法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某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法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周XX,身份证所载住址广州市荔湾区XX。委托代理人李XX,身份证所载住址广东省XX。2009年12月23日,起诉人周XX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沈XX、第三人陈XX、第三人周XX:一、被起诉人沈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起诉人周XX以由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三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相同条件,优先购买被继承人周XX与广州XX公司1998年3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拆迁安置协议》和1998年11月3日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继承人第三人陈XX、周XX的继承权。该等协议的继承权归属起诉人周XX一人所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对其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景威审判员 蔡集宏审判员 梁东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张德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