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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外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与格瑞贝司(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格瑞贝司(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格瑞贝司(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照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彩琴。委托代理人:丁华强。上诉人格瑞贝司(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外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格瑞贝司(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格瑞贝司(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外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上诉人格瑞贝司(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