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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彬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东林与郝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林,郝喜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彬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杨东林,男。被告郝喜锋,男。原告杨东林与被告郝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育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林与被告郝喜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东林诉称,2007年12月9日原告在彬县西桥附近投资开办中国福利彩票门市。2008年9月初被告开始在原告处欠账购买彩票,200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共计欠原告彩票款13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400元,并从2009年1月20日起以月息1%承担利息至给付之日。被告郝喜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愿意偿还欠款13400元,但目前无力偿还,同时不愿承担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郝喜锋承认原告杨东林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予支持。双方对还款时间虽未约定,但原告随时可以催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催要的时间及被告不按时偿还就要承担利息的要求,故对原告要求利息之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喜锋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东林欠款1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郝喜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