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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建筑机械××厂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建筑机械××厂,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平湖市××建筑机械××厂,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西门外大街××号。诉讼代表人:李甲。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街道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建筑机械××厂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建筑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20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苏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