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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甲与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45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叶××。被告: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与被告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