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甲与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45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叶××。被告: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与被告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