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在龙与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在龙,王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杨在龙,浦乡铜鉴湖村仁桥7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011123013。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惠芳,白云路21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在龙与被告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在龙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在龙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在龙撤回对被告王惠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在龙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