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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创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创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滨江花园东区2幢2楼。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梁波,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创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镜湖路。法定代表人符潇潇,董事长。原告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创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起建立业务关系,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至2009年7月9日,被告合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8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的名称为绍兴创维纺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诉状中的被告名称不一致,故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