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与吴银法、吴章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吴银法,吴章法,黄云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90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法定代表人:章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军萍,该支行职工。被告:吴银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半坞**号。被告:吴章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半坞51—*号。被告:黄云青,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半坞**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与被告吴银法、吴章法、黄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