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海军与王春富、戴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军,王春富,戴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3号原告:林海军,温峤镇上河岙村新塘后3-82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宏,。被告:王春富,横峰街道汇川王宅前路51号。被告:戴彩娟,横峰街道汇川王宅前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军与被告王春富、戴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