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49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晟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晟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493-1号原告: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腾云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晟元××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曹××。委托代理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晟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晟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晟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