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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026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凌代兵与无为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代兵,无为县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02682号原告凌代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水务局,住所地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代兵诉被告无为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代兵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代兵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代兵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钱 进审判员  宣运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