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026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凌代兵与无为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代兵,无为县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02682号原告凌代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水务局,住所地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代兵诉被告无为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代兵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代兵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代兵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钱 进审判员 宣运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