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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化路5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柴元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4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以已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衢州市鑫洋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