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74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王甲、王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王甲,王乙,朱甲,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45-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义乌市××州××号。法定代表人王丙。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朱甲。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甲、王乙、朱甲、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甲所有的位于佛堂镇渡馨南路68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