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17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丝柏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丝柏服装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177-2号原告德清县丝柏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杨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镇长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韩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丝柏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丝柏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丝柏服装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14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17.5元,由原告德清县丝柏服装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施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