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1日,汉族,岐山县曹家镇曹家村二组人,住该组,农民。被告郑涛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9日,汉族,岐山县曹家镇原星村二组人,住该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助理审判员 李 立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