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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1日,汉族,岐山县曹家镇曹家村二组人,住该组,农民。被告郑涛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9日,汉族,岐山县曹家镇原星村二组人,住该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助理审判员  李 立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