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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商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顾玫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顾玫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1153-1号原告张志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白岘乡三洲山村茅山自然村15号。委托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玫芳,住长兴县雉城镇钮店湾新村6-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顾玫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玫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对被告顾玫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49元,减半收取2674.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4.50元,由原告张志强承担。审判员  马正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文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