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雅酒楼与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雅酒楼,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脑筋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37号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雅酒楼,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迎宾路2号。负责人杨洪贵,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雅酒楼诉被告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餐饮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雅酒楼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雅酒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雅酒楼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华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