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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浙江傲翔礼品有限公司、龚建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傲翔礼品有限公司,龚建鸣,李霞平,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义乌市天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泠汀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王爱加,傅红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傲翔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鸣。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建鸣。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代表人:章子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天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泠汀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红福。上诉人浙江傲翔礼品有限公司、龚建鸣、李霞平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义乌市天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泠汀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比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王爱加、傅红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缴费义务及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浙江傲翔礼品有限公司、龚建鸣、李霞平既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傲翔礼品有限公司、龚建鸣、李霞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暨伟代理审判员  范启其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吕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