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宣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宣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4号原告:湖州宣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路99-42、43、44号。被告:江苏华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宣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宣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华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宣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苏华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