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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11月21日进行补充调查。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其与赵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丙。婚后,与赵某甲的母亲章完凤同住,女儿赵某丙由章完凤照看。因婚前了解较少,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发现赵某乙存在迷恋赌博、性格暴躁、缺乏责任心等问题,且务工收入全部用于赌博和自己挥霍,从不交于家用。两人经常因赵某乙赌博迟归或夜不归宿而发生争吵,赵某乙甚至殴打、辱骂赵某甲,导致夫妻��情完全破裂。2008年春节后,赵某乙的行为更加恶劣,赵某甲无奈之下提出离婚,赵某乙却以杀死赵某甲及其母亲相威胁。后经亲戚调解,赵某甲同意暂不离婚。但赵某乙仍不悔改,常在外赌博至深夜甚至不归。自2008年10月开始,两人分房居住。赵某甲曾于2009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赵某乙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没有任何言语交流,感情一直没有和好,并持续处于分居状态,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令女儿赵某丙由赵某甲抚养,赵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赵某丙的教育、医疗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赵某乙辩称:虽然小玩赌博,但并不沉迷,没有赌博至深夜或夜不归宿的情况,更没有因赌博而与赵某甲争吵。赵某甲要求离婚系因赵某乙收入较少,但其已将每月收入扣除四五百元零用后全部交给赵某甲用于家用。��与赵某甲仍有感情,保证今后绝不赌博,不同意与赵某甲离婚。即便离婚,要求女儿由其抚养,由赵某甲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包括教育、医疗费用),且于2007年新造的三层楼房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经审理查明:赵某甲、赵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与赵某甲的母亲章完凤同住于双浦镇东江嘴村赵家61号。××××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丙,现就读于袁浦中心小学。赵某甲、赵某乙因赵某乙喜欢赌博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淡漠,并于2008年10月分房居住。2009年2月13日,赵某甲以赵某乙有赌博陋习、收入不贴补家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乙离婚,但赵某乙希望维持家庭,不愿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正缺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赵某甲的离婚请求。但双方的关系至今未能改善,2009年10月,赵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赵某甲和赵某乙的结婚证、赵某丙的户口簿、本院(2009)杭西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双浦镇东江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予以证实。在庭审中,赵某甲表示其目前在杭州和广服装有限公司上班,月收入2500元左右,并提供了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赵某乙表示其原在杭州三杭部件有限公司做电焊工,月工资2000多元,现在在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做电工。赵某乙认可赵某甲于2009年4月开始上班,赵某甲亦认可赵某乙原来的工作情况,但双方均表示不清楚对方目前的工作单位。另,赵某甲、赵某乙及赵某甲的母亲章完凤于2007年在东江嘴村建造了三层房屋一幢,但三人对建造房屋的出资和房屋权属有争议。本院认为:赵某甲、赵某乙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又于2008年10月分房居住至今,足见双方感情确已���裂,现赵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赵某丙尚在读小学,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生活便利的角度看,由赵某甲负责抚养为宜;根据赵某乙的经济能力,本院确定赵某乙每月负担赵某丙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赵某甲、赵某乙各半负担,直至赵某丙独立生活止。至于2007年建造的三层房屋,涉及赵某甲母亲章完凤的权利,应另行处理,但在房屋权属问题处理之前,应保持原有之居住状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二、女儿赵雯菲由赵某甲负责抚养,赵某乙自2010年1月起每月负担赵雯菲生活费500元,赵雯菲的教育、医疗费用由赵某甲、赵某乙各半负担,至赵雯菲能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甲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