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商初字第400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商初字第40016号原告陈建华。被告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旭峰。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对被告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