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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商初字第400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商初字第40016号原告陈建华。被告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旭峰。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对被告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